319森林防火宣传进广场
3月19日是森林消防宣传日。为深入推进春季森林防火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支持森林防火的工作格局,今天,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宝龙广场组织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环保袋等物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此次现场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展板8块,宣传物料300余份,森林防火科普手册1000余份。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
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第一、二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